案件回放
新车投保后取牌遇剐蹭
今年4月15日,徐女士购置了一辆东风标志307轿车。当日她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公司为徐女士开具了4136元的保险费发票。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自2008年4月16日至2009年4月15日;投保险别包括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率、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投保人在被保险车辆出险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约定盗抢险自领取牌照之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若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行驶证或车辆实际情况不符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008年4月23日,徐女士的丈夫在驾驶汽车到检测场验车上牌照过程中发生剐蹭,造成车辆损坏,徐女士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次日,徐女士花了4642元对车进行了修理。但当徐女士到保险公司准备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被保车辆发生事故时没有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移动证,属免赔范围为由拒赔。
在与保险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无果后,徐女士认为,自己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理赔义务。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向自己做任何说明,也未明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不应发生法律效力。另外自己投保时,保险公司确实知道车辆没有行驶证,也没有临时号牌和移动证,但没有要求补办相应手续后再签订合同或投保。现在出了保险事故就拿出保险合同要免责,明显不公平。自己发生保险事故和没有号牌没有直接联系,和保险公司是否理赔也没有必然关系。因此,徐女士将保险公司起诉到西城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却称,徐女士的车发生保险事故时是在检测场内,并且没有行驶号牌或临时号牌。依照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事故属于免赔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徐女士购置新车,法律没有规定不允许投保,保险公司不对车牌承保,保险合同虽成立但不生效。
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在保险单上明示告知投保人,请其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条款。免责条款也是用加黑字体印制,保险公司已尽了告知义务。
原来,在保险单的明示告知栏中,保险公司要投保人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其中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写明: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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