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产险偿二代亮点颇多,但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再保分出的信用风险标准一直是其争议最大的部分。
“可能公司的中国业务确实会受到一些影响。我们在第一稿出来后最关注的就是再保资产的信用风险,但第二稿中这部分依然没有太大变化。”上述外资再保公司精算人士表示。根据人保的数据,按照偿二代新标准,再保分出保费对应的信用风险成为资本要求的最大来源,占整体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67%,超过了保险风险和市场风险。
记者注意到,在第一稿中,对起资本替代作用的再保机构的选择,对于境外再保险分入,其信用违约风险最高一项风险因子达到60%,而在境内再保机构最高仅1.3%。不过,在第二稿中,分给境外再保人的资本因子也仅仅从60%微微降到了58.8%。
在陈东辉看来,数据过于波动,因子可能高估,这可能是偿二代标准制定过程中面临的最大挑战。“业务特征、理赔流程的剧烈波动,以比例分保为主的再保方式,都导致波动性的测算结果严重偏高,一些非车险种的因子是欧洲、澳洲标准的2-3倍,是否会严重高估,值得观察。”
但对此另一位保险公司精算人士指出,这个因子的计算是有据可依的,“首先我们大家应该都同意差异监管,也基本同意以偿付能力为区别因子。如果这两点都同意的话,无非因子大小问题,这个要靠监管平衡了。”
据了解,在现行规则下,直保公司选择任意一家再保机构,不管是境内还是境外,对资本成本的要求并没有区别,但若根据偿二代标准,国际再保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由于没有把资本金注入国内,因此都会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由此他们将面临两个选择:要不将资本金从境外集团总部挪到国内,达到新标准认可的偿付能力要求;要不就维持资本金现状,但其对应的信用风险因子会大幅增高,导致境外分保业务多的直保公司大幅增加向他们分出保费的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分给他们的保费都要按照74.5%提取信用风险资本。即使外资再保公司提供全额银行担保,仍然需要19.2%的信用风险资本,这是国外标准的10倍。”陈东辉指出。
对此陈东辉还担心另一种后果:引导直保公司把业务分给境内的再保公司,因而把业务风险集中留在国内,这就背离了通过再保分散风险的本义。而如果由境内再保公司再向境外转分保,就无缘无故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市场效率。
不过,对于再保信用风险的制定,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这其实是通过大家都平等来维持市场的有序竞争。并且,正如保监会表示这将“增强新兴保险市场对外部资本进入保险行业的吸引力”,他预计这样的偿二代规则只会导致境外再保公司为了做业务,不得不将资本放入境内,而不会把风险都分给境内的再保险公司,“因为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很聪明,他们不会放弃中国市场的”。
那么,这是否有可能相应推高再保价格?或者令那些中小再保公司由于担忧未来业务受影响,而在偿二代正式上线前降价抢占份额?一切还有待市场验证。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