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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酝酿新规 门槛升级打击“噱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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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份关于人身险产品的新规正在酝酿中,新规对产品的严苛要求正在引发保险业内的热议。

  为应对保险行业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监管端亦在不断改革中。针对人身险产品条款费率管理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昨日,一位中型险企相关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新规对产品由开发到报送等诸多方面的要求非常高,再加上之后‘偿二代’还有附加资本的要求,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影响很大。”

  产品要求升级剑指“噱头”产品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是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3号)(下称《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而出台。

  在《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产品相关的要求有产品开发原则、产品开发责任、监督检查、产品有效性、产品报送条件、产品审批、产品备案、保险责任八项内容。上述负责人指出:“其中对产品有效性中的要求极高,亦对产品创新中的乱象丛生提出了相关要求。”

  在产品有效性要求中,《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提高产品开发的质量,提升产品经营的效率,避免出现不能有效发挥现有产品功效、重复开发新产品的情况。产品开发应符合市场实际需求,开发时应合理进行业务规划。

  一位业内人士对此解读认为:“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上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比如产品真正的需求人群和保障功能等,对日前雨后春笋般出现的噱头产品是一种打击。”

  而上述负责人指出,产品要求极高,还涉及到已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如存在以下两种情况:最近12个月内保费收入低于100万元且新增被保险人少于100人的(经营不满12个月的险种、开业不满5年的公司除外);自审批或备案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无新单保费收入的,保险公司应停止使用。

  上述负责人进一步分析称:“该项规定意味着新产品超过1年保费没有达到规模的就要重新报备,这样对保险公司一开始选择创新的产品将产生诸多限制性因素。”另据多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称,《征求意见稿》中很多细节的落地操作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比较有难度。

  除了在产品有效性的要求上打击“噱头”产品,在保险责任的规定中,《征求意见稿》亦针对各类目前人身险产品层出不穷、新产品保障功能缺位等问题做出了规范性要求,强调保险公司应合理设定保险责任,保障范围应符合消费者实际需求。

  其中,保险责任过窄,无实际保障功能,无定价基础,比如发病率极低的健康保险等;制造宣传噱头,比如歪曲产品的实际功能,与新闻热点相连;博彩行为,比如保险事故为无损害的随机事件;生存保险金给付时间与金额计算过于复杂、计算基数易混淆;减轻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比如不合理延长或变相延长等待期,长期健康保险等待期不应超过180天五项情况均被明令禁止。

  此外,在产品报送条件中,《征求意见稿》亦首次将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和报送新产品挂钩,明确规定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备案的,保险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本季度末预测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得低于150%。

  上述业内人士进一步分析:“这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会比较大。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实际资本加附加资本是资本需求,而寿险公司偿二代‘第一支柱’技术标准方案测试目前已经开展,偿二代中对于附加资本的要求会更加明确。150%的要求意味着公司的资本要大于资本需求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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