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保险公司不是本案被告,法院为何能扣划它的钱呢?
2006年11月的一个傍晚,沈名推车走在人行横道上。可天降横祸,迎面开来的一辆微型客车将她撞了个正着。交警部门认定,客车司机桂新华要对这起事故负全责。
由于病情严重,送进医院后,沈名花了8万余元治疗费,可沈家只缴了7266元,还有7万多元欠费无力支付。
无奈,沈名将桂新华告上了法院并申请先予执行,以解燃眉之急。
镇海法院受理后,认为沈名的申请符合条件,立即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并移交执行局执行。但桂新华在得知要负赔偿责任后,迅速“人间蒸发”,车子也不知去向,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幸好,法官经过调查,发现桂新华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而且理赔手续也未办理,这样沈名的医药费就有着落了。
今年5月,法官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令。出人意料的是,第二天保险公司寄了一封异议书,表示桂新华本人未来办手续,他们拒绝协助法院执行。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保险公司的理由并不成立,多次交涉未果后,法院于今年6月18日发出第二道协助执行令,保险公司仍然拒绝赔付。
6月22日,法院又发出作为最后通牒的第三道协助执行令,如果保险公司再拒赔的话,法院将强制扣划。
近日,迫于强制执行的威慑力,保险公司终于支付了5万元的赔偿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如投保人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或受益人)的申请,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保险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理赔,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如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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