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撞死人保险公司拒赔
2013年10月28日,杜某驾驶轿车途经于洪区沈新路时,不慎与吴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了碰撞,杜某当场身亡。经于洪交警大队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经过协商,吴某与杜某的姑姑就赔偿达成了协议,并签订《协议书》一份。吴某一次性给付杜某姑姑赔偿款26万元。
吴某的货车挂靠在沈阳市某车辆信息服务中心,在沈阳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后,吴某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其赔偿,可保险公司却不予理赔。无奈之下,吴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要求其给付赔偿费11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经公司调查,这起事故死亡一方为孤儿,按照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吴某请求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必须赔偿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合同。吴某所有的货车在沈阳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吴某已向受害方实际赔偿26万元。
依据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条款的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给付的合同责任。因此,吴某要求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保险公司的提出的杜某为孤儿,无近亲属的辩称,经查,杜某在未成年时父母就已经双亡,没有其他近亲属。杜某一直与姑姑一起生活,并由姑姑抚养成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在侵权死亡赔偿制度中,漠视这些近亲属之外者与死者生前形成的共同生活关系,而以其不在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之列,否定其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资格,既有违死亡赔偿金设立的目的,也难以实现侵权行为补偿的功能。在吴某向杜某姑姑赔偿后,依据保险合同之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于法有据,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12月9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公布审判结果,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吴某保险金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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