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翔表示,目前互联网保险存在着如下风险,首先是,信息技术与数据安全风险,其次是网络欺诈风险。
“互联网环境下,保险人核实投保人的告知内容较为困难,投保人有可能利用这一缺陷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另外,还有互联网保险特有的衍生风险。”朱翔强调,主流客户群在很大程度上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经济损失承受力有限,恐慌情绪和流动性风险可能在短时间内急剧放大。最后是法律缺失风险,互联网保险交易过程缺乏相应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则及法律法规作为保障。
李艳芸则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她认为,互联网保险只是借助互联网这个渠道销售保险产品,因能积累大量的消费数据,其实更能降低保险产品的风险。互联网保险的风险主要是互联网管理较难,由此衍生出来的风险,这些风险需要保险公司、电商平台、消费者、监管机构共同努力才能消除。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12月10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而言,这将是国内首份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文件。其中意见稿明确提出,今后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上销售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以及涉及个人的家庭财产险、责任险、信用险和保证险,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市。
另外,征求意见稿要求提高产品透明度,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在其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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