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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全国率先出台农险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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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浙江省农业保险自2006年开展以来,在助力农业生产、分散灾害损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险健康发展,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并于3月1日起施行。据悉,浙江是出台农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首个省份。

  该办法共28条,在《农业保险条例》基础上,对适用范围、各级政府职责、政策措施、经营规则、违法责任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内容包括:

  适用范围

  包括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活动及其管理。其中涉农保险,是指除农业保险以外,保险公司和依法设立的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和生活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农产品运输等财产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涉农贷款信用保证保险,以及涉及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业人员的生命、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险工作。财政给予农险的保险费补贴资金应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省政府依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引导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等方式开展农险业务。共保体按照共同约定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投保农险,支持农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配合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保险机构协调处理保险纠纷。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农险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险的综合管理工作。财政、农业、林业、渔业和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政策支持

  纳入财政补贴的农险险种实行目录管理、分级设置。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机构确定省财政补贴的农险险种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地方财政补贴的农险险种补充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互助保险组织在财政补助、信贷支持和土地使用等方面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应政策。

  县级以上政府采取有关政策措施,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农险产品,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保障程度。鼓励保险机构发展多种形式的农险;鼓励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农业和涉农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保单质押等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险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经营规则

  保险机构应公平、合理拟定农险条款、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险种的农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在充分听取同级财政、农业、林业、渔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政府相关部门在提出意见前应充分听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农险事故发生后,接到报案的保险机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查勘,会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查勘定损。保险机构应建立农险大灾理赔快速应急机制。发生大面积灾害或者疑难定损案件时,保险机构或被保险人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理赔鉴定或者由有关部门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理赔鉴定。

  防灾减灾

  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应建立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指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落实防灾减灾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灾害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农险协调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建立农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建立财政支持的农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机制,并通过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购买再保险等方式分散保险风险。

  法律责任

  保险机构经营农险业务,采取编造虚假的数据、文件、资料等方式,骗取保险费财政补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财政补贴的农险的被保险人,如虚构保险标的或者虚报参保数量骗取保险金,或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或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等,三年内不得享受农险的保险费财政补贴,农业、林业、渔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可将被保险人的不良行为载入信用档案。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浙江省(除宁波)农业保险开展品种由2010年的13个增加到2014年的32个,参保户由2010年的79.4万户增加到2014年的393.17万户,保险金额由2010年的158.26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380.59亿元,2010年至2014年这五年间共赔款9.9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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