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之前,原有《陕西省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规范标准》自2010年8月实施以来已4年多时间,实施期间对我省规范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质量,提升理赔服务水平发挥了指引性作用。随着近几年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保险行业理赔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省协会与时俱进,在新年伊始完善和细化了原有规范标准相关要求,制定了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新的规范标准。
本次修订工作以原有规范标准框架为基础,同时依据中保协《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时效行业示范标准(2014版)》(中保协发〔2014〕498号)为标准,按照“可严格、不可宽松”原则,经删减、增加、合并后由原来的四十七条内容修订为现有的五十条,经第三届财产险专业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已向在陕各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印发并要求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本次修订特别对理赔各环节基本服务时效做了更加细致的要求,规定了“五大环节”时限标准。一是在接报案受理环节,要求各保险公司应保证电话报案在电话接通后30秒以内接听,在10分钟内完成调度并将查勘人员姓名、联系方式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客户。二是在现场查勘环节,查勘人员应在接到调度后10分钟内或客户完成报案后20分钟内,主动与客户联系;对查勘到达现场时效分别作了规定,如查勘地点在西安市三环路内、各设区市所在城区内的,要求40分钟内到达;查勘地点在各设区市郊区的,1小时内到达;另外对查勘地点在各设区市市辖县的、对未设有保险分支机构的、对因恶劣天气、交通阻塞、路途遥远等原因无法按时到达查勘地点的、对需要补充查勘现场的事故的情况也做了详细规定。三是在核定损失环节,要求保险公司对估损金额在0.2万元(含)以内,且损失直观、无需拆检的事故车辆,除客户另有要求外,应在事故查勘的同时核定损失;对0.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以及其他特殊案件也分别作了定损时效要求。四是在内部理算审核环节,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自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有关证明和资料、或再次收到客户补充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对仅涉及保险车辆损失的理赔案件在三日内核定;对涉及其它财产损失和涉及人身伤亡的理赔案件在十日内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理赔案件在三十日内核定。五是支付赔款环节,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在收到客户提交的真实、有效、完整的案件索赔材料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自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之日起,赔偿金额在0.2万元(含)以内的,在一日内通知支付;赔偿金额在0.2万元至1万元(含)的,在三日内通知支付;对赔偿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含)以及在10万元以上的作了不同规定。本次规范标准同时对赔款先予支付及垫付、交强险特殊案件处理、投诉、监督与执行以及行内自律罚则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2015年,陕西作为全国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先行试点地区之一,各经营主体将会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服务资源整合,提升理赔服务质量,优化客户体验,从而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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