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告诉《法制周报》记者,车子虽然修好了,但高达30余万元的费用,保险公司拒赔。其理由是,王先生的驾驶证逾期未审验。
对于“驾驶证逾期未审验”这一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是否作了提示或者明确说明?2月4日,天安财险娄底中心支公司客服经理朱康康对本报记者说,驾驶证逾期未审验在法律上是禁止性的情形,“如果法律赋予个人的义务,你不履行,不需要别人来告知。”
车主:买了交强险遭拒赔
2014年8月1日,王先生来到天安财险娄底中心支公司为爱车购买保险。当时业务员给他推荐了更便宜的电销。王先生说,之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便替他打了购买保险的电话,而非王先生本人亲自联系购买。
在此过程中,没有人跟他提示免责条款。
最终,王先生花了1万多元,在天安财险娄底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险等商业险。保险期限为2014年8月2日至2015年8月1日。
2014年11月的一天,王先生驾车在双峰县发生交通事故。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描述,王先生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至路边,造成车辆受损。王先生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先生也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受损的车辆随后被送至4S店维修。保险公司核价为34.24万元。
车修好后,王先生去保险公司理赔。被告知,因驾驶证逾期未审验,不能理赔。
据《天安财险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范围包括:投保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王先生认为这是霸王条款,并提出质疑:1.为何这样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没有向投保人作提示或明确说明?2.在购买保险时,其驾驶证已经处于逾期未审验状态。投保人买保险将毫无意义。这对投保人公平吗?3.驾驶证逾期未审验,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驾驶证逾期未审验,也不等于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法定义务不需告知
2月4日,记者就王先生的投诉,联系了天安财险娄底中心支公司客服经理朱康康。
对于“驾驶证逾期未审验”这一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是否作了提示或者明确说明?朱康康说,驾驶证逾期未审验,从法律角度来说,是禁止性的情形,“如果法律赋予个人的义务,你不履行,不需要别人来告知。法律是每个人都要遵守的,不管保险公司提不提醒,告不告知。”
他还说,保险公司的业务合同条款,是保监委监制的。
该公司的客服人员也告诉记者,驾驶证逾期未审验,等于违规驾驶,出事故后保险公司不会赔偿。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驾驶证已经处于“逾期未审验”状态,为何还能买保险?客服人员解释:“如果买保险时,投保人对工作人员说明了这点,那公司是不会允许其买保险的;如果没有说明,那就得投保人自己承担责任。”
朱康康说,目前,保险公司正在和投保人积极协商。他也将这一情况向天安财险湖南省分公司进行了汇报。
律师:逾期未审验不等同无证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对投保人进行明确特殊提示,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李健也指出,驾驶证逾期未审验,不能等同无证驾驶。所以,如果在驾驶证年检到期后到被注销前的这段时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不能按无证驾驶处理。
相关链接:类案保险公司败诉
去年3月1日,本报曾报道类似案例。2014年1月,长沙浏阳车主易先生将天安财险浏阳营销服务部告上法庭。原因是他的车出事故后,该保险公司以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拒赔。
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见上文),该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就该条款对车主进行特别说明,车主对此亦予以否认,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来源: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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