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7日22时05分许,原告朱某酒后驾驶小车从某地返回家中,行至江西省永新县委门口路段时将前方步行的被害人黄某撞倒后逃逸,后被害人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江西省永新县交警认定,原告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调解,原告朱某向受害人家属支付赔偿款70万元。原告朱某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告朱某向某财险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申请交强险保险赔偿遭拒,原告朱某向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财险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保险赔偿金11万元整。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朱某酒后驾车将被害人黄某撞倒后逃逸,致被害人黄某死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向公安部门及保险人报案,8小时后才被交警在家中抓获,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仍然达到34.7mg/100ml,因原告朱某的逃逸行为致使交警部门及保险人无法对原告朱某进行酒精检测来确定原告朱某是否存在醉酒驾驶情形,故原告的逃逸行为使酒精在人体内的挥发、排泄等原因无法进行检测导致证据灭失,依法推定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成立。
2014年2月26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解析
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逃逸导致酒精检测为饮酒驾驶,交强险是否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一、逃逸8小时后经检测为饮酒驾驶,则事故发生时是否为醉酒驾驶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事故发生后逃逸,8小时后交警在其家中将其抓获,并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酒精浓度显示为34.7mg/100ml,该检测结果是事故发生后8小时所检测,并非事故发生时原告体内的酒精浓度。由于原告的逃逸行为导致其事故发生时体内的酒精浓度是否达到法定的醉酒状态已经客观不能评定,而这一证据的灭失是由于原告的逃逸行为所导致,故一审法院将原告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醉酒驾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符合客观、公平原则。在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其事故发生时是存在饮酒或醉酒驾驶,故依法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依法推定原告事故发生时存在醉酒驾驶的行为,依法判决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会对人们的行为起到重大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对于能否建立一个和谐的交通环境,发挥着重大的影响。
饮酒和醉酒驾驶均系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且严厉惩治的行为。酒驾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的危险。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正是由于原告酒后意识模糊驾驶机动车而造成,由于酒精的作为导致其撞到行人后无法控制自己,连刹车与否都无法意识到,进而驾驶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导致行人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而惨死。以人为本是我国的治国方针之一,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我国设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二款约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饮酒驾驶导致第三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交强险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第三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交强险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均有肇事方自行承担。而本案正是由于原告的肇事逃逸行为,导致其事故发生时是否为醉酒无法查清,而这无法查清的原因是由于原告的故意逃离现场的行为而造成,原告的逃逸与其逃避酒精测试是分不开的。而从种种证据显示,以及原告向公安机关的供述来看,均能合理的推定其事故发生时系醉酒状态。若人民法院以无法查清其事故发生时原告是否为醉酒状态而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话,那可能日后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会及时报警、救助伤员,而选择肇事逃逸,待酒精挥发后再去报案。因为待在原地报警,被查出醉驾交强险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肇事逃逸待酒精挥发后,因无法查出事故发生时是否为醉驾,反而可以获得交强险的赔偿,这将会给人以错误的法律价值导向,也会让老百姓生活在一种恐惧之中,这种结果既不是老百姓所希望看见,也不是我国依法治国所要达到的结果。《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设立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治疗和赔偿,但该保险的设立绝不是这些违法犯罪,无视生命的驾驶人员逃避风险的避风港。(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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