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条款
责任范围第一条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有效期内从中国出口货物,在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商业信用风险。
(一)买方无力偿付债务,指法院已宣告买方破产,或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已出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产接管人接管,或买方已做出将其全部资产用于清理债务的安排,或买方的债权人已接收买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
(二)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六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
(三)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政治风险
(四)在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买方所在国(或地区,下同)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货物发票上写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但在不违反买方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的前提下。须先由买方按本公司要求,在指定的银行或机构存入相等于他所欠贷款的本国货币;
五)在被保险人和买方均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买方所在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行政措施、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
(六)在被保险人和买方均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买方所在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
(七)买方所在国或贷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八)买方所在国发生战争、敌对行动、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或其他骚乱;
(九)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其他非常事件,经本公司合理认定买方已无法履行合同。
除外责任第二条无论其他条款如何规定,本保单对下列损失概不负责
(一)在交付货物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
(二)由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三)由被保险人或代表他的任何人违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损失;
(四)在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前,由于买方根本违反合同或预期违反合同,被保险人已有权解除或中止合同,但仍向其出口货物而发生的损失;
(五)在交付货物时由于买方没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因而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的展期所引起的损失;
(六)由于被保险人或买方的代理人,或被保险人的承运人,或任何有关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破产、欺诈、违约或其他行为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未按本条款第十八条申报的出口项下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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