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地区个人购买健康险,可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此次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覆盖面比较广,不但包括北京、上海等4个直辖市,其他的27个省份都有城市入选,这既有利于试点工作的平稳实施,也有利于为后续在全国铺开做好充分准备。”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
政策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试点地区个人购买健康险,可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健康险,单位负担部分可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在上述购买情形中,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则不得税前扣除。
“这是国家对于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推出的首个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政府高度重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更加注重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分担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支出,也是‘健康中国’战略落地的重大举措。”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宋福兴表示,2013年我国人均卫生费用为2326.8元,此次税收优惠政策将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限额确定为2400元/年,与我国目前年人均卫生费用基本持平。
以购买税优健康险产品金额为2400为基准,被保险人相当于每月的个税起征点上浮200元,从现在的3500元上浮至3700元,意味着国家用减税的方式为民众购买健康保险提供补贴,让民众真真正正享受到看得见的实惠。
“财税政策的一个特点是‘四两拨千斤’,具有明显的引导作用。”白景明认为,借鉴国际经验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将有效发挥政策的杠杆作用,促进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衔接互补,夯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投保年龄16岁以上至未满法定退休年龄
“此次推出的税优健康险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最大的特点是‘保本微利’经营,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至被保险人法定退休年龄,这些规定对被保险人来说都是相当有利的。”宋福兴认为。
通知规定,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三类人群:一是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二是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三是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哪些人可以投保商业健康险?通知对投保人群和相关条件给予明确:凡16周岁以上的、未满法定退休年龄者,身体健康且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或者投保时根据其健康状况确定为既往症,且投保时连续纳税满一年的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既往症人群),均可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从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来看,均有很大提高。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诊费用,特定门诊治疗费用,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等均可报销。”宋福兴介绍,在保险金额之内,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可全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报销比例也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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