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TLB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定为全残,则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自被保险人身故日或全残确定日起每年按保险金额给付家用保障保险金,直至本合同满期,若最后一期的给付日与合同满期日相距不足一年,最后一期家用保障保险金仍按保险金额全额给付。
若至最后一期的给付日为止,本合同已给付的家用保障保险金总额不足保险金额的三倍,对起差额部分,本公司将于最后一期的给付日一次性付清。
若被保险人全残后又身故的,家用保障保险金的给付日期及金额维持不变。
第四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家用保障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于被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4.被保险人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期间及由此引发起的疾病。
自发生责任免除情形的当日24小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本公司将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但若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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