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刘先生在某保险公司给全家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其中子女的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每年保费165元,这些年一直交着保费,直到刘先生交2008年保费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不能给子女交纳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保费,因为这份保险中的子女是指未满23岁的未婚子女,刘先生只有一个独生子,2001年就已满23岁,也就是前七年里白白交了一千多元保费。
刘先生回忆说,业务员没有告知这些限制性规定。近日,刘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要保费,而保险公司却让他找那个业务员。刘先生无奈将保险公司投诉到烟台市福山区消协。
业务员是公司的雇员,其行为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合同法》规定,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务员隐瞒了关于年龄限制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调解,保险公司退还刘先生1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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