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有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全残保险金:
倘若其中一位被保险人(以下简称“事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而导致全残,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根据“递减比例表”的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在收到其中一位被保险人(以下也简称“事故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根据“递减比例表”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本公司对本合同负有的“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递减比例表”的规定为限。
倘若本合同有任何欠交的保险费和累积利息,本公司将由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此等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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