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责任如下: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产品特点:
保障齐全,不论疾病还是意外发生身故或全残都能获得赔付。
团体投保,享受团体保险的优惠费率。费用低廉,保障额度高。
客户单位人数众多,可以按平均年龄投保。
单位可以根据员工的变动情况对投保员工在规定的范围内增加、减少。
员工家属亦可以作为附属被保险人。
产品价格(部分)
团体一年期定期寿险费率表(每千元保额)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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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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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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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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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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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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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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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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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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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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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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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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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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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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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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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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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对象
按团体投保;
最低人数不低于5人;
年龄在16——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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