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期寿险的性质
定期寿险又称死亡保险,它只提供一个确定时期的保障,如1年、5年、10年、20年,或者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如60岁。如果被保险人在这个规定时期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期满生存,保险人无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定期寿险同其他寿险相比较,在性质上更接近财产保险。
(2)定期寿险的特征
定期寿险主要有以下两项特征:
①可以更新或展期的。
许多1年、5年和10年的定期寿险库规定,保险单所有人具有可以更新或展期的选择权,即在保险期满时可以延长保险期限,不必提供可保性证据。换言之,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不论健康状况如何都可以把保险单展期。倘若定期寿险单没有规定这项选择权,被保险人可能在保险期满时因健康情况不佳或其他原因不能再取得人寿保险,因此规定这项选择权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定期寿险的费率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变的,但在每次展期时要根据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提高费率。
②可以变换的。
大多数定期寿险单具有可以变换的特征,即保单所有人具有把定期寿险单变换为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的选择权,也毋须提供可保性证据。这种变换的选择权一般只允许在一个规定的变换期内行使,如只允许在60岁以前变换。大多数定期寿险单只有少量的准备金,在变换时保险公司把它折成一个变换值.变换的方法有两种:
1)按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变换。保险公司在变换日期时出立一份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该份新保险单的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确定的。
2)按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变换。这是一种具有追溯效力的变换方法,在变换日期出立的一份新的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的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在定期寿险单中的投保年龄时就已取得这份保单的方式来确定的。
(3)定期寿险的种类
定期寿险一般有以下四类:
①每年可更新的定期寿险
②5年、10年、15年、20年的定期寿险。
在规定的保险期限内,投保人缴付均衡保险费。但在更新保险单时,要按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增加保险费。
③到退休年龄期满的定期寿险。
这种定期寿险也可以变换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但必须在期满之前作出变换选择。
④保险金额递减的定期寿险。
这种定期寿险一般作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的附加特约,也可以作为一份单独保险单签发,以提供抵押贷款或其他信贷保障,当借款人因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偿清贷款时,由保险人负责归还未偿贷款余额。这种保险单或附加特约的保险金额逐年减少,到保险期满时变为零,因此费率很低,但在保险期内缴付均衡保险费。
大多数定期寿险提供短期保障,但也有长期的均衡保险费式的定期寿险。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按平均余命确定保险期限,具体年数取决于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和性别。例如,根据美国1958年保险监督官标准普通生命表,年龄24岁的男子的平均余命是47年,年龄55岁的男子是20年。另一种是被保险人达到退休年龄满期的定期寿险,它一般提供比平均余命定期寿险短的时期的保障,因而费率也低一些。这两种长期的定期寿险使用均衡保险费法,因此在开始时会逐渐积累现金价值,增加到某点后下降,在保险期满时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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