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分为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趸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趸交保险费在投保时由您一次性交付,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趸交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我们的规定。
追加保险费经我们同意,您在犹豫期后可以随时向我们交纳追加保险费,每笔追加保险费的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
5.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5.1账户设立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本附加合同为万能保险产品合同)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为履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在万能账户中为您设立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5.2保单账户价值
在下列情况下,保单账户价值将发生变动:
(1)从主合同转入的生存类保险金计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计入数额等额增加;
(2)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按计入数额等额增加;
(3)我们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数额等额增加;
(4)每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的,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5)如果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数额等额减少;
(6)如果您申请保单账户价值转换年金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年金转换的数额等额减少。
5.3费用收取
我们按约定收取下列初始费用:
从主合同转入的生存类保险金不收取初始费用。
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我们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初始费用按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分别收取。
趸交保险费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5%。
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收取标准见下表:
保单年度第1保单年度第2保单年度第3保单年度第4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初始费用
收取比例5%4%3%2%
5.4保单账户结算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1日。
结算利率
我们每月将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
保单账户利息
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附加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我们本月公布的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
如果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附加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
5.5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起的前5个保单年度,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从第6个保单年度开始,我们有权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最低保证利率不会低于1.75%。本附加合同在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但我们对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
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5.6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500元,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3)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只能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4)从第6保单年度起,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时,除满足上述规定以外,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还不得高于申请部分领取日保单账户价值金额扣除该申请部分领取日前5年(见10.10)您累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的余额。
您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附加合同;
(2)部分领取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对于满足本条第一款所列条件的,自接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在领取日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5.7退保费用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者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将收取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书之日保单账户价值或者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保单年度
第1保单年度第2保单年度第3保单年度第4保单年度第5保单年度
第6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比例5%4%3%2%1%0%
5.8年金转换选择权
自本附加合同第11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附加合同有效,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年金转换书面申请,将本附加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时我们所提供的领取方式及标准转换为年金。我们将对年金转换申请进行审核,在审核同意后,我们将为您办理年金转换手续。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