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e爱家定期寿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电子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见9.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3)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4)。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见9.5)导致身故,我们按您累计所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6);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9)的机动车(见9.10);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9.11)。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