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投保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年龄必须为18周岁至50周岁,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为出生满30天至16周岁。
保险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1)主合同的缴费期限届满;(2)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4时。
缴费期限:比保险期间少一个保单年度。
缴费方式:同主合同。
保障利益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投保人发生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下一个缴费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应缴纳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示例
安先生,30周岁的男性,为自己出生满30天的儿子投保太平洋安泰人寿的999还本两全保险,保额100,000元,缴费20年,年缴保费8,240元,并同时投保了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缴费19年,年缴保费147.50元,年缴保费总共为8,387.50元。
如果安先生在儿子5周岁时不幸身故或全残,则从下一个缴费日开始,其为儿子投保的999还本两全保险以及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每年需要缴付的8,387.50元保险费将由本公司代为缴付,999还本两全保险以及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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