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缴费低,保障高
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7.2),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3)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
(6)战争(见7.8)、军事冲突(见7.9)、暴乱(见7.10)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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