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2.3.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周岁,我们将按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我们按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2周岁,按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3.2全残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0周岁,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1)在首次确认全残后,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提前给付保险金;
(2)在确认全残满1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首次被确认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提前给付保险金;
(3)在确认全残满2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首次被确认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70%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每次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提前给付前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提前给付金额后的余额。若累计提前给付金额达到全残首次被确认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2.3.3全残豁免风险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0周岁,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及所有含以提前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为保险责任的其它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本附加合同继续生效,但本附加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来源:金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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