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2.3.1身故保障
2.3.1.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我们将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付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或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3.2全残保障
2.3.2.1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0周岁,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2.3.2.2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0周岁,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付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0周岁;或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0周岁,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1)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提前给付保险金;
(2)在确认全残满1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提前给付保险金;
(3)在确认全残满2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70%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每次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当次提前给付前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当次提前给付金额后的余额。若累计提前给付金额已达全残被确认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来源:金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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