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回应说,因为文先生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他们于2010年8月作出了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偿,并不退还保费的决定。这个决定符合当时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也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法院查明,当初文先生为儿子购买这份保险时,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投保书》的健康告知中,就投保人、被保险人过去一年是否去医院进行过治疗,是否有心脑血管疾病,被保险人出生时是否有产伤,是否有窒息等异常情况,是否有畸形、发育迟缓、惊厥、抽搐、脑瘫、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等生活和健康状况进行了询问,文先生均陈述没有以上情况,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处承诺在投保书中填写的健康、财务及其他内容均属实。
法院还查明,文先生的儿子出生后因轻度窒息收住在医院新生儿科,4小时后突然全身青紫,无心跳及呼吸,抢救恢复正常后,在出生6小时后被医院初步诊断为:新生儿轻度窒息、吸入性肺炎、低血糖症、颅内出血等病症。后来经过24天的住院治疗,文先生的儿子轻度窒息合并肝功、心肌损伤、吸入性肺炎治愈,其他症状好转。2009年1月,乌市一家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表明,文先生的儿子健康状况良好,未见异常。2010年7月,文先生的儿子抽搐入院,治疗20多天,此次产生的费用,文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拒赔,原因是文先生隐瞒了孩子的健康状况。
法院认为,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一种民事合同,由于保险标的的特殊性,订立保险合同必须以最大诚信为原则:即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本案中,文先生对保险公司各项条款,均签字确认,应视为被告已经尽到说明义务,所以文先生关于他并没有阅读保单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文先生的诉讼请求。隐瞒事实去投保,文先生最终落得个竹篮子打水一场空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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