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寿险市场上的人寿保险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三种。
⒈死亡保险。定期死亡保险习惯上亦称为定期寿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发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此险为期不长,有时短于1年,大都是保障被保险人短期内担任一项有可能危及生命的临时工作,或一定时期内因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而影响投保人的利益。由于定期保险在保险期满前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费就不再退还,而且定期保险费不包含储蓄因素,因而定期保险的保险费低于任何一种人寿保险,从而使投保人只要花费极为低廉的保险费就可以得到较大的保险保障,因而这种保险对负担能力较低而又需要保障的人最为适宜。由于有以上特点,目前定期死亡保险已被广泛运用,此险还可以与其他各类人寿保险混合,共同组合成为各种类型的新险种来满足多层次的需求。终身保险是指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亦是一种不附生存条件的生存保险,保险人要一直负责到被保险人死亡时为止。
终身保险的费率要高于定期保险而低于两全保险,事实上,终身保险接近于最长期的两全保险费率,它们的费率构成中含有储蓄因素。
⒉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亦就是指被保险人自下而上到约定期限时,给付保险金,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死亡,则所缴保险费也不退还,将充作所有生存到期满日为止的人的保险金。这里包含死亡者已缴而未偿还的保险费。
生存保险主要是为了使被保险人到了一定期限后,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其生活上的需要,一般生存保险大都与其他险种结合办理,例如生存保险与年金保险结合成为现行的养老保险,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结合成为两全保险。由于这种结合使人寿保险能满足多方面的需要,有助于寿险业务的普及和发展。
⒊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时,均可领取约定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由生存保险同死亡保险合并面成,所以又称两全保险。两全保险并不是将生存保险附保于死亡保险,而是两者合一,合并考虑生存与死亡因素。因此,两全保险无论在保险金额中或保险费中,这两方面因素都在相互消长。第一,两全保险的纯保险费中包含着危险保险费与储蓄保险费,其中危险保险费相对地说在逐年上升。第二,由于储蓄保险费的逐年上升使保险费转为责任准备金的积存部分年年上升,而相对使保险金额中的危险保险金逐年下降,最终到保险期届满时危险保险金额达到零。通常在两全保险中,储蓄因素远远超过危险保险费因素,于是保险人在设计寿险新险种时,为了增加危险保障的比重,就有一种多倍保障养老保险,使死亡给付的保险金可以10年倍或多倍于满期生存给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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