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6);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9)的机动车(见9.1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9.11)。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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