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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相伴定期寿险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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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低廉的保费投入,高额的身价保障。定期保障,灵活满足各种不同保障需求的客户人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6);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9)的机动车(见9.1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9.11)。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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