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险人残废后,索赔申请人应尽速通知本公司,并且提供以下证明或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残废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3)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与被保险人残废有关的证明或资料;
(4)司法机关出具的与被保险人残废有关的证明或资料;
(5)其它本公司认可的被保险人残废证明或资料。
本合同残废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尽速通知本公司,并填写索赔申请书。同时,索赔申请人还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身故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件;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4)医院、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
(5)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若本公司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或资料不完整者,可通知索赔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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