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若两个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本公司分别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向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除本条第一款情形外,任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任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行为;
二、任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任一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任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任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任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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