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若身故被保险人为宣布死亡,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身故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四、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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