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产品特点1、高额保障清晰单纯,回归保险真谛
2、享受可转换年金权益,灵活运用资金
3、多种交费方式,多种保险期限
4、可以附加7级34项意外残疾保障
5、减额交清,免除您的交费压力
0岁男性,投保《平安幸福定期寿险(A,2004)》,30年交费,保险期限30年,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交费期内附加基本保险金额10万的《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保费支出: 年交保险费590元
基本保险利益:
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疾病身故领取1.053万元;
被保险人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疾病身故,领取10万元。
附加保险利益:
意外残疾保险金: 交费期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的残疾,领取残疾保险金。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