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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福定期寿险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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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寿祥福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失踪,但法院宣告其在保险期间届满后死亡(身故)。

  因上述第一至第八种任何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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