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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定期寿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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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凡十六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投保本附加保险。满期年龄分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周岁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满期年龄。

  投保年龄:16-60岁

  交费方式:趸交,五年交,十年交,十五交,二十年交

  产品特色:

  1.满期年龄随您选择,满足您在人生特定时期的急需。

  2.低廉的保费,获得高额的保障

  3.附于主合同之后,获得更高的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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