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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幸福定期寿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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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投保年龄

  18周岁——60周岁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附加功能

  减额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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