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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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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期一年,70岁以上老人购买每份10元,70岁以下老人购买每份15元,每人最多可投保4份,最多可获赔20万元。

  特定场所包括:

  1.为本市老年人提供优惠的各类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2.为本市老年人提供优惠的各类博物馆(院),美术、科技和纪念场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3.政府、企业支持的社区或小区内室外健身场地,以及为市老年人提供优惠的公共体育场馆,各级文化馆(站、宫、活动中心、室),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站)和养老管理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站、室),老年学习培训场所、养老(助残)餐桌以及日间照料站或托老(残)所;4.各级养老机构;5.各级医疗机构;6.长春市内公共洗浴场所。

  特定活动包括:

  1.参加政府机关、部门或社会组织举行和各种针对老年人的公益性活动及会议期间;2.老年志愿者参与的社会服务;3.老年人在接受与政府签约的为老服务单位服务的过程中;4.老年人在接受志愿者服务的过程中;(注:志愿者须为政府机关、部门或社会组织统一招募的志愿者或须持“中国社区志愿者证”的志愿者)。5.被保险人自离开家门起,在长春市内行走过程中。

  特定交通工具:老年人乘坐长春市区内公交车、出租车、轻轨(地铁)期间。

  除上述责任范围之外的其他情形,例如老年人在家期间(接受与政府签约的老年服务单位及志愿者服务期间除外)、商业场所期间、离长旅游期间等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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