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四种。
交费期间
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三十年四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被保险人,张先生,今年30周岁,为自己投保国寿祥泰定期寿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交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20年,年交保费670元,可获得如下保障:
一、身故保险金
1、合同生效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按所交保险费(无息)670元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额×【1+(保单年度-1)×5%】。
如客户于第十个保单年度身故,其身故保险金=10万×(1+9×5%)=145,000元并,返还所交保费6,700元,本合同终止。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合同生效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按所交保险费(无息)670元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即10万元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在交费期内,并豁免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应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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