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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寿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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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定期寿险又称“死亡保险”,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被保险人如果因意外或疾病导致死亡,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义务,也不退还所缴保费。

  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有10年、15年、20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等多项选择。定期寿险同其他寿险相比较,在性质上更接近财产保险。

  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可以更新或展期的

  许多1年、5年和10年的定期寿险库规定,保险单所有人具有可以更新或展期的选择权,即在保险期满时可以延长保险期限,不必提供可保性证据。换言之,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不论健康状况如何都可以把保险单展期。

  倘若定期寿险单没有规定这项选择权,被保险人可能在保险期满时因健康情况不佳或其他原因不能再取得人寿保险,因此规定这项选择权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定期寿险的费率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变的,但在每次展期时要根据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提高费率。

  可以自由选择缴费期限。

  定期寿险保障期限一般分为1年、5年、10年、15年、20年、30年或约定保障至规定年龄,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保障需求自行选择,不少定期寿险还可按规定延长保障期限。所以说“中低收入家庭最好购买定期寿险。”

  但是,随着保险需求和经济收入状况的改变,只提供基本风险保障的定期寿险无法满足投保人更高的保障需求,一些投保人希望在期满前将定期寿险转换为终身寿险。为此,保险公司为投保人设计了“可续保”和“可转换”两个重要条款。

  可续保条款是指投保人在保险期满时不需要体检,即可续保一个期限和保额与原保单相同的定期寿险,但投保人续保时的年龄与续保次数不能超出保险公司的规定.

  可转换条款是指投保人可以将定期寿险转换成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以满足更大的风险保障,而且在行使转换权时投保人不必提供被保险人的可保证明,保费只能按事先约定的保险费率收取,不能根据特定被保险人的死亡风险而提高保费。

  2、可以变换的

  大多数定期寿险单具有可以变换的特征,即保单所有人具有把定期寿险单变换为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的选择权,也毋须提供可保性证据。这种变换的选择权一般只允许在一个规定的变换期内行使,如只允许在60岁以前变换。

  大多数定期寿险单只有少量的准备金,在变换时保险公司把它折成一个变换值.变换的方法有两种:

  1)按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变换。

  保险公司在变换日期时出立一份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该份新保险单的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确定的。

  2)按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变换。

  这是一种具有追溯效力的变换方法,在变换日期出立的一份新的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的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在定期寿险单中的投保年龄时就已取得这份保单的方式来确定的。

  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保费低、保障高。

  定期寿险是一种消费型保险,与储蓄型寿险相比,在保险金额相等的条件下,其保费要低得多。它具有“低保费、高保障”的优点,保险金的给付将免纳所得税和遗产税。保费低这一点主要适合年轻人或者是收入较低的投保人,他们需要高保障,由于保费负担低,因此只能选择有性价比的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种类

  根据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是否发生变化为依据,可以将其分为定期定额寿险、递减定期寿险和递增定期寿险三种。

  定期定额寿险

  大多数定期寿险属于定额定期寿险。他的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保持不变。例如,张三投保了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10年期定额定期保单,如果张三在未来10年内死亡,且保单仍然属于有效保单,则保险人将支付保单受益人10万元的死亡保险金。

  递减定期寿险

  递减定期寿险的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不断减少。这类型的保单通常给出一个初始的死亡保险金,然后根据保单规定的方法逐年减少。例如,张三购买了一份递减定期寿险,该保单第一年的死亡保险金为5万元,以后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减少1万元,以此类推。递减定期寿险保单的续期保费在整个保险期间通常不变。递减定期寿险通常包括抵押贷款偿还保险、信用人寿保险和家庭收入保险。

  递增定期寿险

  递增定期寿险规定一个初始的死亡保证金,然后在整个保险期间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递增。例如,初定的死亡保险金为10万元,然后在整个保险期间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递增5%。递增定期寿险保费一般随保额的增加而增加,但保单所有人通常有权在任何时候固定递增定期寿险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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