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15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感染SARS病毒,并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期满后30天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列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或本合同生效15日内被确诊感染了SARS病毒;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或本合同生效15日内被确定为感染SARS病毒的疑似病例。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缴费标准见本合同《团体特种疾病定期寿险保费表》、《团体特种疾病定期寿险保险费调整系数表》。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