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今年初,李先生找到保险代理人小刘。面谈之后,他决定购买一款寿险产品并附加医疗险,在小刘指导下填写各项内容。
但当被问到健康状况时,李先生有些不太自然,犹豫片刻后向小刘道出:5岁时曾因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做过修补手术。虽然手术很成功,多年来随访检查也未显示任何异常,但他还是有些担心,保险公司会不会因而拒保。
分析:李先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这种被保险人在投保前身体上就已经发生的疾病,在寿险中被称之为“既往症”。
对投保人,保险公司是否以正常保费接受,还是作一些限制,如增加保费、增加除外责任,甚至拒保,都须经过核保才能决定。在综合考虑被保险人健康情况、职业性质等因素基础上,保险公司会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判断,其中,“既往症”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果“既往症”痊愈之后,没有任何后遗症,且不会增加以后的死亡率或罹病率,即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正常承保条件,保险公司就会将其归为“标准体”,并按标准费率承保。像李先生,虽然曾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幼时已做过修补手术,手术成功,而且后续随访亦无异常,那么针对他的投保,保险公司在审阅他的病历资料,并经过相应体检后,如无异常,是有可能以标准体来接受他的投保申请的。
假如“既往症”会引起后续死亡率或罹病率的增加,但风险还在保险公司可承受的范围内,此时被保险人虽不符合正常承保条件,但会归为“次标准体”,会采用加费承保、增加除外责任等方法。如果被保险人因“既往症”而产生的风险已超过了保险公司的承受范围,这时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拒绝承保。
有“既往症”是否一定被拒保,不能一概而论,但为维护自身权利,即使在投保前有“既往症”,消费者还是应像李先生那样诚实告知,以避免日后产生解约及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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