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两级法院一起诉讼中,驳斥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说辞,支持了投保人彭先生的理赔要求。
保险公司的说辞是:彭先生所做的手术与合同约定的手术方式不同,因此拒赔。
法院认为,在医学进步的情况下仍要求彭先生开胸或剖腹,等于剥夺了彭先生对更安全、廉价的手术方式的选择,实为严苛。
做了手术难理赔
2005年11月,彭先生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人寿保险,附加寿险为鸿盛重疾,保险期间为终身。
在重大疾病中关于“主动脉手术”约定为:“因治疗主动脉疾病,经开胸或剖腹手术而进行的胸、腹部主动脉(不包括其分支血管)切除术或移植术。外伤所致的主动脉受损的手术除外。”
2010年5月,彭先生得病,需做开胸手术。因传统开胸手术复杂,而新的微创治疗风险低,疗效更好,因此,彭先生就医的东莞市人民医院为他进行了主动脉夹层腔内隔绝术,并为他出具了关于新旧手术方法的治疗说明。
同年7月,保险公司向彭先生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认为主动脉夹层隔绝术不符合合同条款中主动脉手术的释意,也不符合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于2007年共同制定的,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中主动脉手术的定义。即彭先生所做的手术,与合同所述的手术方式不同,因此拒绝理赔。
彭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两审均败诉
一审中,东莞市人民医院心胸外科出具了一份《关于胸主动脉夹层治疗的说明》,证明胸主动脉急性夹层属于极高危疾病,传统手术治疗风险高,手术复杂,且手术死亡率高。目前在国际、国内医院,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已逐步被微创技术所替代。
一审法院认为,彭先生确实患有主动脉疾病。由于新技术的发展,主动脉疾病仅需要微创手术,此替代是医学进步所致。若仍要求彭先生接受开胸或剖腹,无异于剥夺了彭先生对更为安全、廉价的手术方式的选择,实为严苛,且不利于新技术的推广运用。
法院还认为,新的手术方式没有增大保险人成本,且有利于病人。在这种情况下,仅限制以“开胸或剖腹”条件才认可理赔,剥夺了病人的权益。
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立即支付给彭先生保险金12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释法投保人可选最有利医疗方式
人身保险合同的合同标的是人的身体和寿命,投保人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在出现保险事故时,自己对于该疾病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用能够得到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来补偿。投保人在对于自己所患疾病进行治疗时,有权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医疗方式。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治疗方式已明显落后于当事人患病时的医疗水平,保险公司以投保人选择的医疗手段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为由拒绝理赔,显然对投保人的不公平的,也不利于新的医疗技术的推广和运用。
因此,法院在对保险合同进行认定时,如果完全按照合同原文的规定进行适用,就不利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类似的案件可能会层出不穷,法院的判决对民众的社会行为起着导向作用。本案中,法院支持投保人采用新的医疗手段进行治疗,并支持其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就是出于对新的医疗手段的推动及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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