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赔偿的责任范畴?上海静安区法院日前受理了一起保险理赔案件,由于法医鉴定为“猝死”,不属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遭受意外伤害”而死亡,法院未支持原告。
静安法院人士介绍,上海一位市民去年10月突然死亡,其生前购买了泰康人寿“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
家属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仅按照疾病死亡支付保险金23787.73元,未按照意外死亡支付双倍保险金。家属对此不满,而诉诸法院。
由于死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确认为猝死,静安法院认为,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遭受意外伤害”而死亡,家属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事故保险金,缺乏合同依据,遂不予支持。
生命人寿市场部张元刚向记者介绍,意外死亡是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死亡。他强调,一个必不可少的元素,是遭受外来的因素。而猝死只是因一定原因导致的突然死亡。按协和医学词典对猝死的解释,猝死是非暴力、突然的病理性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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