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宗莲向法院诉称:2008年5月10日其经被告镇雄县农行的工作人员介绍,从被告镇雄县农行购买了16000元的“放心理财(经典版)”保险,口头约定三年后可随时终止合同,并承诺“投资理财年收入1.5万元”。现三年已满,其要求被告终止合同,取回16000元投资和兑现年收入1.5万元的承诺遭被告拒绝。请求法院终止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判令被告退还16000元并兑现“年收1.5万元”的承诺给付收益4.5万元。
审理中被告镇雄县农行提出:原告陈宗莲所购买的“泰康放心理财经典版终身寿险(万能型)”是农行代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该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应由被代理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镇雄县农行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均证明原告陈宗莲从被告镇雄县农行购买的保险,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委托被告镇雄县农行出售的,被告镇雄县农行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销售保险的委托代理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镇雄县农行经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公司授权代理出售保险的行为,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镇雄县农行不是原告陈宗莲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的主体,原告陈宗莲应另行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商或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双方间产生的纠纷。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作出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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