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高考成绩单,高考生张同学因分数不理想在家跳楼自杀身亡。自杀通常难以得到理赔,但因他购买保险的时间超过了二年,最终保险公司给予了全额赔偿。
今年6月25日下午5点左右,张同学拿到高考成绩单,因分数不理想在家跳楼自杀身亡。7月4日,客户家属正式向合众人寿提出理赔申请。据了解,在2007年11月,张同学的母亲为其投保了合众人寿安康天使终身寿险5万元,附加安康天使提前给付重疾5万元,附加安康天使少儿住院0.5万元。
据悉,以前自杀保险公司一般不赔,但《新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通俗来解释,就是投保在两年内自杀不赔,但超过两年则需赔偿。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使合同生效不足两年,也可以获得赔付。
张同学为投保两年后自杀,符合《新保险法》规定,合众人寿于近日向其家属赔付保险金65000元。
为啥两年后自杀可赔?
为何投保两年后自杀可以赔偿?合众人寿湖北分公司相关负责人称,《保险法》为什么会规定2年期这个特殊阶段,是因为轻生只是人一时的冲动,而根据统计学原理,一个有轻生念头的人一般经过2年时间还想自杀的几率在百分之零点零几,也就是万分之几,所以《保险法》规定了这个特殊期限。
哪些保险赔自杀?
该负责人介绍,自杀身故的赔付因险种而异,投保定期寿险、长期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两年后自杀可以获得赔付,但意外险除外。连续投保意外伤害保险2年后自杀不能获得赔付,因为自杀不属于意外事故。而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并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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