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齐齐哈尔的一位保户王先生在保险合同终止了近一年后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原本对理赔不抱希望的他却“意外”获得了太平人寿支付的3000元理赔款。
据悉,王先生于2008年1月在太平人寿购买了保额达10万元的终身寿险,并附加了一份健康保险产品。2010年1月,王先生在第三次缴费时终止了健康保险产品的投保,仅保留终身寿险。王先生曾在2009年9月23日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但在治疗结束后没有提出理赔申请。直到近期,在其健康险的保险合同已经终止了近一年后,王先生来到太平人寿进行咨询时,被告知疾病发生和治疗都是在保险合同终止之前,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虽然这份保险已经终止了,但仍然是可以申请理赔的。随后,在提交理赔申请和相关资料的三天后,王先生收到了太平人寿的理赔通知短信,获得理赔金3000元。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非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并且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时间未超过2年(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的2年),都是可以提出理赔申请的。如果购买的是人寿保险,则5年内都可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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