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抚州的黄女士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抚州人保”)的做法表示不满。
据黄女士介绍,其母亲陈某是临川十小的退休人员,其在临川区医保局参加组织的基本医疗保险,且临川区医保局于2009年9月1日为其投保抚州人保的“人保寿险团体定期寿险”和“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险”。
2009年10月13日,其母亲因反复乏力、腹胀等原因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肝癌”,建议患者回抚州继续治疗,并出具了《疾病诊断证明书》。11月13日,其母亲在抚州第一医院继续接受治疗,于2010年1月7日因肝癌救治无效死亡。事后,黄女士持《临川区医保局的参保证明》、《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南大一附院用药清单》、《南大一附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向抚州人保提出索赔,抚州人保却以死者家属出具的资料不齐全,未做病理检查为由拒绝赔付。
黄女士告诉记者,当时由于其母亲的病情急剧恶化,医生称如果对其母亲实施病理穿刺检查,肝癌细胞有急剧扩散的危险且生存时间也将大大缩短。正是出于这种原因,家属才拒绝为母亲做病理穿刺检查。而且,保险公司并未事先告知其索赔必须做病理检查。
2日下午,抚州人保分公司周总经理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抚州市城镇职工参加团体重大疾病及意外死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解释》中的规定,受益人索赔时应提交的相关资料中包括了病理检查报告一项。在此理赔纠纷中,病理检查报告是确诊恶性肿瘤的科学依据,黄女士母亲的理赔资料因缺少病理检查报告不能索赔。黄女士对抚州人保的做法表示无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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