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为女儿投保了人身保险,5年后,夫妻俩离婚,女儿随母亲生活,而父亲却到保险公司冒领了这笔保险金。女儿遂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近日,海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季某于2002年2月18日作为投保人为其女儿季琴(化名)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海安县支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鸿泰两全保险,保险合同中季琴既作为被保险人,亦被指定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为5年,基本保险金额为2万余元。然而,谁也没有料到的是,今年2月12日,季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季琴判随其母亲生活。此后,季某于去年8月2日将上述保险单挂失,并于今年2月22日将上述保险红利及期满金领走。女儿季琴于是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该笔保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季某为女儿设定的保险属于人身保险性质。保险合同订立时,被告明确指定作为被保险人的原告季琴为受益人,因此,本案讼争的保险金及红利均应属于受益人即原告所有。原告系未成年人,其财产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非为原告的目的监护人无权处分此款。原告的父母离婚时,法院判决原告随其母生活并由其负责抚养,故生效的法院判决从法律上确认了原告的母亲对上述款项有管理权。据此,法院判决季某归还原告季琴保险金2万余元,并由原告母亲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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