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陆续有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询问关于外部机构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的问题,中国保监会专门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7号: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并于2008年3月3日将该通知正式发布给社会公众。
通知指出,对人寿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出具审核意见的外部机构,是指符合独立性要求和具备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机构。为确保独立性,通知要求为寿险公司提供财会、精算等咨询服务的外部机构,不得同时为寿险公司提供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服务。此外,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须事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通知同时明确了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的具体范围,并且要求外部机构必须对以下事项发表审核意见:一是预测假设是否为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提供合理基础;二是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告是否依据这些预测假设,并按照适用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规定编制和列报。
按照通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应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外部机构出具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应当由两名在中国从事保险精算及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中国保险监管法规并且具有国内或国际认可的精算师资格的精算师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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