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为女儿办理了个人长期人身保险,女儿不幸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却以疾病死亡只给付受益人所交保费金额,拒不承担意外身故保险赔付费。近日,西陵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须支付保险赔付费。
经查明,张勇、杨芳(均为化名)于2006年4月10日生育一女张敏(化名),2006年5月10日,张勇在宜昌某保险公司为张敏购买了《少儿乐两全B款99.8》5份,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或全残,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予受益人,保险期间自2006年5月9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或合同明列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费1500元,受益人为张勇、杨芳,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为25000元,2006年5月10日,张勇交纳了保险费1500元。
2006年8月5日,张敏因溢乳窒息,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司法鉴定系意外死亡。2006年10月20日,保险公司与张勇的代理人达成口头赔付协议,以张敏因疾病死亡给付受益人张勇1500元保险金。2007年4月17日,张勇向西陵区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张敏意外身故保险赔付费25000元。经过审理,西陵区法院于近日判决宜昌某保险公司须向张勇和杨芳支付保险赔偿金余额23500元。
法官点评(西陵区法院李敏):张勇与宜昌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张勇向保险公司足额支付了保险费用,且张敏被鉴定确系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只给付受益人1500元保险金,显失公平,应依约承担保险义务,如数向张勇、杨芳赔偿。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