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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保单两个险种,太平人寿被质疑销售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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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年前,市民冀先生在银行买了一款太平人寿的分红险;一年后,他发现保单条款和缴费代收凭证上的险种不是同一个。工作人员称,拿错合同是常有的事儿;但律师认为:由于保险公司存在过错,投保人可解除保险合同。究竟是怎么回事?下面为您详细说说。
  随后,记者以冀先生家人的身份,来到太平人寿保险嵩山路营业部。通过查询,这里的工作人员表示,冀先生购买的是“太平财富成长三号两全保险(分红型)”。该产品年缴2万元,连交5年,15年后产品到期。该产品每年有1000元的固定收益,外加浮动分红收益。

  “很有可能是银行拿错保险合同了,这事儿很常见。这两款产品差不多,只是‘太平财富成长三号两全保险(分红型)’比‘太平盈盛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多了一个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而已。”该工作人员解释说。

  专家声音

  投保人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太平人寿工作人员的解释,冀先生不能接受。他说,作为保险公司的专业工作人员,怎么会犯拿错保险合同这种低级错误?而且,当初购买时明明承诺5年就能拿回本金,为何现在又变成了15年?他觉得太平人寿存在服务纰漏和销售误导,决定退保。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的解除主要来自两方面原因。”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杨律师说,第一,保险公司不存在过错,投保人单方面提出退保。保险合同虽然可以解除,但是保险公司要扣除一定的费用;第二,保险公司存在过错,例如业务员代签名、违规销售等,投保人可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在本案中,保险单和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说明太平人寿工作人员存在明显过错。而且,保险业务员存在隐瞒,保险合同和业务员的讲解有误差,因此,我认为冀先生是有理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此外,从法律角度看,由于拿错了保险合同条款,导致冀先生最初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杨律师建议冀先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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