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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赔付并退还续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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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专家指出,保险合同的责任履行以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为准,与客户申请理赔或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日期无关。若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在该保单的缴费日前,且保险合同因客户此次出险情况而终止,则客户无需继续缴纳保费,对于客户已缴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应予以退还。

  日前,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给付客户李女士20万元保险金,并退还其两年续期保费9082元。

  2007年,李女士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太平人寿福禄双至保障计划,保额20万元。2010年5月,李女士被确诊为恶性肿瘤。今年4月,她才记起自己曾买过保险,可自己确诊至今已近两年,这么久了,理赔时效是否已经过期?还能顺利理赔吗?抱着试试看的心态,4月13日,李女士向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由于离两年的理赔时效还差5天时间,李小姐最终获得太平人寿理赔金20万余元。

  但为什么还退还了两年的续期保费呢?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李女士,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有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因李女士在确诊后近两年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公司此前已根据自动转账协议扣缴了她两年的保险费。而按照合同约定,李女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在重大疾病确诊的当日即已终止,她无需继续缴纳保费。因此,太平人寿依据规定主动退还了已扣缴的9082元续期保费。

  专家指出,保险合同的责任履行以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为准,与客户申请理赔或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日期无关。若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在该保单的缴费日前,且保险合同因客户此次出险情况而终止,则客户无需继续缴纳保费,对于客户已缴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应予以退还。此外,专家还提醒,若保险事故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客户应及时报案,以免蒙受损失。(文章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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