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市民姚先生在2006年为自己女儿投保了生命人寿的生命至福两全保险,同时附加意外门急诊2000元。2006年12月12日他的女儿在骑自行车时意外摔伤,导致“左股骨颈骨折”及“腰椎压缩性骨折”,分3次在自己乡镇的中心卫生院就诊治疗。生命人寿的查勘人员调查后认为他的女儿确实是因骑自行车时意外摔伤,属于意外出险,但理赔人员发现客户没有在约定的定点医院就诊。根据承保前约定:非定点医院就诊,急诊仅给付一天。
因而保险公司做出了12月12日(出险当日)所产生的医疗费用256.60给予正常给付,此后两次就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赔付的理赔决定。这让姚先生很不解,最后保险公司经过和姚先生的协商,达成了就后两次就诊费用予以部分通融赔付的决定。
案例点评:
这是一例非常普通的意外医疗索赔案例,导致理赔时效延长以及客户与公司之间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客户在非定点医院就诊。据介绍,要求投保客户在定点医院就诊,是各家保险公司通行的做法。
一般在投保前及保单中都会说明,保险公司也要求业务人员向客户做明确说明。但是往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业务人员不注重这方面的宣导,客户也不会仔细阅读保单中的相关提示,结果产生矛盾。因此市民在投保时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相关理赔规定;另外在出险后就诊前,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在此环节对客户做再次提醒。(文章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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